婚姻當事人復婚後離婚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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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當事人復婚後離婚共同財產嗎

婚姻當事人復婚後離婚共同財產嗎

在雙方之前分割了財產之後又復婚,這種情況的話,那麼一般是不按照共同財產來進行計算的,對方離婚所得的財產應當是屬於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後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

換句話説,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協議歸一方,那麼再復婚也算那方個人財產了。

當然,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

二、復婚後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的當事人在分配這類財產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對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婚姻財產進行分割。屬於婚姻當事人個人財產的,可以不予分割,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我國的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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