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是事實婚姻能夠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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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當事人是事實婚姻能夠分割財產嗎

一、離婚當事人是事實婚姻能夠分割財產嗎

可以,如果確實屬於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的,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依以下原則進行:

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

2、對於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係而非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首先也可以由雙方來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且有證據證明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各自擁有的比例分割該共同財產;如果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如在同居期間的個人收入等),則應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

所以,事實婚姻解除時也可以分割財產。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相關的結婚當事人應在1994年2月1日前進行生活的,在辦理離婚時,按照相關的婚事處理。雙方應對撫養、贍養、財產、房產進行分配。簽訂相關的離婚協議書,我國的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對這類離婚案件進行審理,保護當事人的婚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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