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配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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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配最合理?

現代社會,經濟飛速發展,房產往往是一個家庭最值錢而且是增值幅度最大的財產。當夫妻雙方由於種種原因無法繼續婚姻時,如何分割房產,成為了一個很大的難題。有太多家庭因為彼此都對房產分割方案不滿意,離婚協議無法簽署,導致不能順利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如果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配最合理?小編結合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如果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配最合理?

由於房產類型的多元化,在離婚時,夫妻房產也有眾多分割方式。具體而言,依據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分割方式:

1、一般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不管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兩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房產分割上自然按照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應視為子女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當事人雙方的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時若出現一方不承認另一方的出資事實時,另一方如果有證據證明兩人達成了出資協議,法院會依法將房屋認定為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按照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怎麼分配?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承租房屋如何處理最合理? 

承租權產生於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准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眾所周知,房產在家庭財產中佔據的比重很大,所以夫妻雙方為了自身利益,往往對房產分割爭議不斷,誰都想多分割部分房產。實際上,國家對如何分配分配是有很明確的規定的,大家遇到問題時,要根據法律規定,儘量公平的分配房產,讓彼此都最大限度的滿意,才能早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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