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轉讓公司股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離婚前轉讓公司股權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避免不了的,那麼有的人在離婚時為了讓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會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讓。那麼離婚前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有效嗎?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

一、離婚前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有效嗎

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只要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轉讓行為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夫妻兩個人共同擁有股權,夫妻一方擅自轉讓股權的行為是否有效要分為兩種情況。

1、購買股權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夫妻對外就是一個共同體,因此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做出的行為能夠代表另一方的意志,因此向善意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行為是有效的。

2、購買股權的第三人具有主觀惡意。也就是説,購買股權的第三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出賣行為沒有得到另一方的允許,出讓人的行為是無權代理,那麼這樣的轉讓行為是無效的。

二、離婚前轉讓公司股權怎麼辦

1、請求法院判決轉讓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轉讓股權的行為可以被認定是無效的,那麼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轉讓行為無效,股權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2、申請財產保全。因為在離婚訴訟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財產的分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夫妻一方轉讓股權的行為會危害到另一方的財產安全,因此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3、請求財產損害賠償。由於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沒有經過夫妻另一方同意的轉讓行為已經侵害了其財產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財產賠償。

三、財產保全的申請

1、申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2、財產保全的方式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3)、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首先,轉讓行為的效力要根據實際受讓人的情況來確定;其次離婚時夫妻一方轉讓財產另一方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確定轉讓行為無效,或者請求財產賠償。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