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轉讓股權分割公司財產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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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轉讓股權分割公司財產合法嗎?

一、離婚時轉讓股權分割公司財產合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其它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股東之間基於相互信任才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股東的變動並不完全取決於股東單方的意願,因此股權分割也並不是象普通財產分割那麼簡單。司法實踐中,夫妻中擁有股權的一方可以直接把股權折價支付一半金額給對方,也可以依照上述司法解釋進行處理,另外還有兩種情況,就是夫妻雙方二人股東組成的公司或者夫妻一人設立的公司,這種股權的分割要簡單多,與普通財產分割方法基本相同。

離婚時,夫妻雙方為了避免以後出現財產分割糾紛和矛盾,應當進行合法的財產分割,但如果涉及到股權的分割時,應當按照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股權的轉讓涉及到公司的切身利益,一般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研究通過後才可以執行,否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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