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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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管轄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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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財產分割協議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自由處分,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只要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的,法院都會受理,但是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其是否有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認可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作出變更或者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的判決,進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小編可以非常明確的告訴大家在我國離婚財產轉移的時間是沒有限制的,也就是説離婚之後關於財產分割完畢過户的問題可以隨時去辦理。可能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是有一些不懂小編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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