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管轄法院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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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管轄法院是誰?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管轄法院是誰?

1、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

(4)被告被監禁;

(5)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户口

首先,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管轄。其次,法院協議管轄的範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然而離婚涉及到了人身關係,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內財產分割法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法院管轄就是隻有某某法院可以審理某某案件,是有專屬性的,但是很多案件並非只有一個法院管轄,比如行政訴訟程序當中,複議有關的案件就可以在原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在複議機關所在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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