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的個人財產處置協議是否有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夫妻約定的個人財產處置協議是否有效

一、夫妻約定的個人財產處置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及《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是合法夫妻。夫妻財產協議訂立的目的和內容既然是分配和處分夫妻財產,那麼,其主體就必須是有權支配該財產的人,否則將有可能導致第三人對夫妻財產的侵害。

2、訂約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夫妻財產協議的訂立是訂約人行使財產處分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其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在這裏應注意的是,對於法律允許結婚的一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非重症智力低下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夫妻財產協議。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4、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1)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不得利用夫妻協議來逃避納税的義務,或者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履行,或者非法轉移贓款贓物逃避刑罰的制裁等。

(2)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不得歧視婦女,或者帶有封建宗法觀念,或者限制、剝奪一方的自由權或其他權利等。比如有的當事人在婚前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妻子婚後生育男孩,可以獲得某項重要財產,如果生育女孩,則不能獲得男方的任何財產;有的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便自動放棄任何財產;還有一些夫妻,一方在外經商,一方在家從事家務勞動,在其訂立的財產協議中規定,婚後男方負責養家,每個月交給女方家庭生活費若干,生活費之外的其他收入,都歸男方所有,使得在家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方處於不利的地位,等等。

根據《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凡是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財產協議,均為無效協議。

5、應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法律上規定的是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但有些夫妻約定把個人財產也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中,本來民眾對於個人的合法財產,就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安排,所以,合法處置個人財產的協議不會是無效的,但個人財產協議怎麼寫沒有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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