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的受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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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的受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法院在對刑事案件做出最後的判決、裁定之後,如果是被告人對結果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如果是被害人表示不服的話,不能直接由自己去上訴,而應該去檢察院申請,提出請求要求檢察院進行抗訴。那這樣的情況下檢察院抗訴的受理期限一般是多久?各位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檢察院受理抗訴的期限

檢察機關的抗訴分兩種:檢察機關直接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抗訴;另一種是應被害人的請求提起抗訴。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直接審查的上訴審的抗訴期限為10天,但刑訴法同時規定,被害人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後5日內提請檢察機關抗訴,檢察機關在接到被害人的請求後5日內決定是否抗訴。

二、申請檢察院抗訴材料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繫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並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複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閲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閲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結合上文的分析,我們瞭解到就檢察院的抗訴具體包括了兩種情況,但其中要説受理期限的話,那一般就是指被害人請求抗訴的情況了。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看,此時的受理期限應該為5天,在接到被害人的請求開始計算,經過審查才能確定是否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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