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分配剩餘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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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分配剩餘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分配剩餘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分配剩餘財產必須要按照既定的順序進行,對於任何的已經設立成功的公司,若是由於管理者做出的決策不恰當等原因導致的公司破產,此時除了償還債務和分配這些剩餘的財產外,公司並不能開展其他的活動。

《民法典》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民法典》第九十五條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二、如何對公司股東的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就直接體現受益權、轉讓權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上。股東能夠得到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時,其全部財產在向公司全體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尚有剩餘。也就是説,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權優先於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各國公司法均一方面規定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具有分配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禁止未清償公司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條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列順序清償完畢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並對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如為國有企業,其剩餘財產要上交財政。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如為實物財產的分配,其價值有差額時,按投資比例計算。

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只能是在公司已經進入了破產的程序時才能進行,對於設立的公司,雖然出資者是股東,但是在設立之後也會與其他的當事人之間建立債權關係,故此在分配剩餘財產時,並非是所有的股東都可以優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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