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輪候查封的財產分配問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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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輪候查封的財產分配問題是怎樣的?

一、在我國輪候查封的財產分配問題是怎樣的?

1、查封輪候查封財產應該按照申請強制執行的順序進行分配。

2、在同一債務人面臨多個債權人追償的情況下,除設有擔保物權或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外,普通債權人因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採取訴前或訴中財產保全,而依照查封、扣押、凍結順序而依次享有處置查封財產的權利。

二、輪候查封的分配流程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在我國輪候查封的財產都是按照強制執行的順序進行分配的,針對強制性凍結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碰到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有很多個時,就要按照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順序分配,債權人持有優先債權,其可以優先主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擁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先參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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