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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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輪候查封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輪候查封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輪候查封的法律解釋是: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後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該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後,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它借鑑了國外法律如德國、日本等國關於“再查封制度”的規定以及美國、英國等國關於“優先分配製度”的規定。

二、輪候查封的主體除了法院可以實施以外,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實施?

關於輪候查封的相關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早作出相關規定的,在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登記,並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在同一年稍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凍規定》)重申並拓展了關於輪候查封的規定,在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閲有關文書和記錄。”

從《查扣凍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推出,輪候查封登記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或是其他動產物權進行查封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相關協助執行職能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面告知該房地產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物作出處理後,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後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一般而言,《查扣凍規定》明確了輪候查封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是明確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人民法院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之間在民事、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涉案標的物的查封扣押凍結進行司法處置中的權利與義務的相關規定,不涉及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訴法對偵查階段的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扣押在勘驗、 搜查中發現的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沒有查封不動產的權利。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查扣的範圍是動產的贓款贓物,沒有查封不動產的權利,綜上所述,輪候查封的主體只限於人民法院。

輪候查封在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中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這對於法院對於查封的財產處理的過程是有着指導性的作用,流程上不僅有了相應的優化,對於出現的各種問題也有相應的法律條文進行制約,國安及近些年也在不斷的對該法條進行修訂,以便使其更加合理有參考性。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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