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財產分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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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財產分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老人再婚財產分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再婚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再婚離婚後財產分配分為個人財產分配和共同財產分配。針對兩種分配方式,有不同財產分配方法。蒐集整理了財產分配的相關資料,將為您進行解讀。

(一)再婚個人財產分配

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個人財產是結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最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後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二、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第一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俱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這就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

第二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

第三個不變是“雙方親子關係不變”。

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

一是稱呼不變。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

二是贍養關係不變。父母再婚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

三是護理關係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

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齣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養老送終的關係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第五是繼承關係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現代生活當中,很多老年人沒有了伴侶的,都會選擇在此結婚,給自己的生活一個依靠,並且有精神層面上的最多,但是,實際上很多情況下相處的不好,還會存在着一個離婚的狀況,這時候依然需要對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還是按照均分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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