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離婚案件的財產保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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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離婚案件的財產保全嗎?

可以要求離婚案件的財產保全嗎?

訴前的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

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也就是説擔保不是必須的,是否提供擔保完全由法院説了算。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訴前還是訴訟中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以當事人提供保證金的形式,也可以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物,當然也可以提供保證人。保證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會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現在這個社會,有幾個人能順利找到願意為自己擔保而且法院也會認為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呢?那麼,剩餘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必須提供金錢擔保或者物的擔保。

夫妻雙方結婚一段時間了,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好不容易才積累了一點財產,比如房產、汽車、存款以及其他。這些存款肯定會以個人的名字存入銀行,而汽車、房產也有很多情況登記在個人的名下。一旦夫妻感情惡化,則表面上的財產所有權人就有轉移這些財產的可能。而這些財產一般都是在婚內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轉移了,對方要主張權利的時候,這邊可以來個死不認帳,就是認帳了,那執行也是個問題。

所以,離婚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就非常必要。

就拿一對上海夫妻來説吧,雙方假設有存款20萬、價值160萬的房產一套、價值20萬的小汽車一輛,全部登記在女方名下。現在要離婚了,男方要起訴,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這時候法院説了,需要提供全部價值的20%的擔保。一共200萬的財產就需要提供40萬的擔保。男方辛苦了十多年的家底全在女方手裏掌握着呢,到哪裏去找這40萬啊?找人借?哪裏去借?誰願意借?所以男方就只能放棄財產保全這條路了,財產保全在這裏也成為不具有操作性的規則。上海還好點,外地有些法院呢?他們是要求你提供100%的擔保,也就是200萬的財產需要你提供200萬的擔保,這不是故意刁難人嗎?很多當事人也只能知難而退了。

對於離婚訴訟的財產保全,如果離婚雙方怕另一方進行財產轉移的話,可以向申請財產保全,不過法律是明確規定,在離婚期間夫妻雙方是不能隨意進行轉移共同財產的,如果其中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期間進行轉移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對其進行少分或者是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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