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不停的揮霍財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一、離婚期間不停的揮霍財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離婚期間不停的揮霍財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方揮霍財產的這種行為,無非就是想讓自己少分一部分共有財產,那麼發現當事人有這種行為以後,肯定是有法律救濟途徑的,在訴訟活動進行中也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緊急的,法院通常會在48小時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