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案外人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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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執行案外人財產怎麼辦?

法院執行案外人財產怎麼辦?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2、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申請執行異議之訴需要哪些材料?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執行異議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對案外人財產錯誤執行,這樣案外人可以提出異議,法院受理後做出裁定,如駁回案外人異議,案外人還可以發起訴訟,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在法院立案的時候參考財產案件收費標準,預交一筆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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