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字可以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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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字可以賣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字可以賣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字,不可以進行出售,如果一方堅持出售是屬於違法行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二、法律依據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我國現有的《民法典》所確定的夫妻財產製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製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夫妻共同財產的出售顯然是需要雙方簽字的,如果一方私自出售了夫妻共同財產就構成了違法行為,在離婚時,司法機關對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認定為私自轉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為有過錯方,那麼在離婚判決時應當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另外出售的財產也應當進行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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