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的法律上可以追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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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的法律上可以追回嗎?

一、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的法律上可以追回嗎?

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的法律上某種情況下是可以追回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

二、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

有三種意見:

1、全部有效。贈與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這個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

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對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有效的,而對於屬於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無效的。

3、全部無效。

(1)因違反了公序良俗給第三人,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特別是有曖昧關係的第三人,有違社會公德。

(2)因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

三、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能否追回

一方超過日常生活需要贈與他人應認定全部無效

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

舉個例子,出軌方無償贈與“小三”財產並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的範疇,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 “小三”作為受贈方無償取得財產,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在此種情況下,只要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對出軌方的贈與行為不予追認,該行為即侵犯了無過錯方作為財產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無效的,無過錯方當然有權要求“小三”歸還受贈財產。

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如果在某種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追回的。通常來説,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協議中是可以針對財產的分割以及分配進行協商的,關於是否贈與的問題也是可以列入其中的。但是如果該贈與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無過錯方發現該贈與與自己的初衷背離的,是可以要求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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