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怎麼約定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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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怎麼約定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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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緊俏也是導致了離婚時房產分割糾紛增多的原因之一。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來分割房屋,那麼,夫妻怎麼約定分割房屋?生活中有的夫妻離婚的時候,房子還沒拿到房產證,這種情況怎麼辦,未取得房產證怎麼分割房屋?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怎麼約定分割房屋

1、房屋地址準確

婚姻財產約定中對於房屋權屬的分割,首先要明確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約定分配房屋的產權證還沒有頒發,只有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則婚姻財產約定中的地址描述要與購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產權證已頒發,則必須與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一致,並且加上房屋所有權登記證號。

地址描述不清,一個直接的後果就是協議約定不明確,給婚姻協議的效力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特別是地名的規範相對滯後,如恰逢當地的城市規劃,原來的街道名稱、門牌號碼可能都將不復存在。因而,一個保險的方式是,除了明確當時的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碼、具體院落樓層外,鄰居的產權人亦在協議上明確,對於日後的爭議還多了一個佐證。

2、產權比例要明確

夫妻間購置的房屋產權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後購置,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購置,要想體現出資的不同,那麼產權比例的明確約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後購置,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雙方亦可、以在婚姻財產約定中,對於各自所佔的比例進行清楚的約定。當然,這種產權比例的約定,可以不與出資比例一致,只要夫妻雙方認同即可。

對於房屋的婚姻財產約定的另一表現形式是,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各自的產權比例。比如,雙方(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作為購房合同的買方,在合同中附加上各自的產權比例。這樣,在開發商代為審辦產權證時,產權管理機關便會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在產權證書上明確共有權人的產權比例。否則,產權證上雖註明了共有權人,但未明確產權比例時,只能認定為每人一半。

二、未取得房產證怎麼分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麼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麼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後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通常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房產做出分割,而此時也是允許他們約定分割房屋的。而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就不能通過協議方式離婚,而只能由法官做出判決,同時對房產的分割做出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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