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當勞動者有以下這些情況的時候,法律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權利:

有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對於人員的錄用會給員工一個試用期,在這個試用期間,如果公司經過試用發現該名員工的各項能力以及學歷等各方面都不符合公司錄用員工的條件的,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每一個公司都會有自己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勞動者應當具有規則意識,成為公司的員工就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某些行為嚴重的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3、勞動者本身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失職情況,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的損失的。

4、很多人會為了生計選擇兼職工作,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兼職,但是法律禁止兩個兼職之間具有矛盾衝突,如果勞動者建立了兩項勞動關係,並且兩項勞動關係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上,有衝突對本職工作有影響的,用人單位發現以後提醒過,仍然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5、勞動者不具有本職工作的相關資質,或者是不具有相關能力、學歷,欺騙用人單位被錄用的,例如用偽造的學歷證書應聘相關職務,但是本身的學歷並沒有達到該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6、很多公司在錄用員工的時候會拒絕錄用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勞動者,對這部分人的經歷有介懷。同樣的考慮,如果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期間因為觸犯刑法被處以刑事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以上這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屬於用人單位一方的過錯,因此,法律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權利。以上情況發生後,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勞動者,決定後可以即時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是為了避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權利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事先告知工會,由工會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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