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前財產約定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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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前財產約定需要公證

婚姻法婚前財產約定需要公證嗎?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二、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薄。

2、婚前財產協議書草稿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當事人書寫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3、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三、婚前財產公證流程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婚前財產公證所需材料;

第二步:雙方必須攜帶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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