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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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給一方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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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給一方的情況允許嗎?

1、如果夫妻雙方達成一致,約定有效,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仍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
3、1和2看似矛盾,其實不然,夫妻之間的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不可以對抗債權人,舉例説明:甲和乙2012年1月結婚,婚姻存續期間借款100萬元,2012年5月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均有丈夫承擔,2012年6月債權人向丈夫索款,丈夫支付50萬元後無任何可供執行的存款和財產,此時,債權人可以像妻子主張50萬債權,妻子有義務償還該債務,妻子償還50萬後基於之前的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享有向前夫主張50萬元的權利。也許您會問丈夫不是已經沒錢了嗎,這裏所分析的是法律關係,權利能不能實現要看實際情況,如果丈夫始終沒有錢,那麼妻子就白白支付50萬而得不到補償,這就是3開頭所説的:“夫妻之間的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不可以對抗債權人。”以上就是對你夫妻離婚債務給一方情況允許與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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