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婚彩禮如何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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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婚彩禮如何返回

一、無效婚姻彩禮如何返回

關於同居關係、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審理。

1.同居關係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的同居關係,對於此類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第三種情形即“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相關規定,以“生活絕對困難”作為客觀標準,綜合判斷並作出處理。同理,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2.同居關係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綜上,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從以上文章可以看出,無效婚姻的彩禮處理方式不是固定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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