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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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在訴訟離婚中,要是離婚夫妻在財產分割上面產生了爭議的話,那法院一般在做出離婚判決的同時,也會對財產問題作出處理。不過對於很多當事人而言,可能此時都不太清楚訴訟離婚財產法院會怎麼判。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就來告訴你答案。

一、訴訟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根據《婚姻法》離婚涉及三個方面:1夫妻感情破裂;2 共同財產分割;3子女撫養。對於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均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子女撫養的原則是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雖然規定了有四種過錯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該條也明確規定了既要有此類過錯存在,同時還必須是因此類過錯而導致離婚,也就是説,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離婚的原因必須是這些過錯,在這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為了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方,作了不同於訴訟離婚的規定,放寬了對無過錯方的要求,允許其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訴訟,但這是有條件的,即要求當事人在離婚時必須知道自己是無過錯方,必須知道對方的過錯情形而導致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其實法官也不是隨意進行的,首先必須要在法律的規定下做出判決,其次針對不同案件的情況,那最終做出的判決結果也是不一樣的。當然,如果要想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財產,就需要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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