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農村夫妻離婚財產案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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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農村夫妻離婚財產案件如何處理?

近幾年,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離婚率都有很大的增加。我們知道,夫妻雙方如果選擇離婚,應該對財產的分割作也協商,實踐中財產分割很容易引起夫妻雙方的矛盾,而農村地區相對於城市來説,由於宅基地等性質的不同,財產分割更為複雜。那?法院對農村夫妻離婚財產案件如何處理?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對農村夫妻離婚財產案件如何處理?

夫妻在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説: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二、共同財產所包括的範圍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對於財產的分割一般會根據平均分配的原則作出處理,但農村地區的財產較為複雜,它包括家庭養殖的禽畜、種植的苗木等等,另外農村房屋的分割也十分複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夫妻的具體情況作出財產分割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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