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按鍵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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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按鍵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按鍵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麼?

離婚按鍵財產分配的依據是婚姻法,離婚已經成為很普遍的一種行為,我國的離婚率也在逐年升高,離婚時要處理的問題非常多,其中最主要的是財產分割問題,財產分割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男女雙方若是已經滿足了年齡的要求,那麼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離婚,在結婚之後若是積累可一定規定共同財產,此時需要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需要先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分割這些共同財產的,同時也需要分配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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