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審判實踐中應把握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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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審判實踐中應把握的幾個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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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名譽權糾紛案件是一類新型案件,情況是甚為複雜,涉及的面和問題相當廣,如很多涉及到新聞報導、文學創作等問題。因此,明確和掌握以上問題,對我們審判實踐中,分析和認定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提供把鑰匙而已。要做到正確定性,實踐中還應劃清一系列界限。

1、正當的輿論監督與名譽侵權的界限。

2、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與名譽侵權的界限。

3、通過正當合法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檢舉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與名譽侵權的界限。

4、鄰里、同事、親屬之間因瑣事相互砭損與名譽侵權的界限。對上列的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問題,不能混淆,審判實踐中嚴格區分。

生活中,是不是隻要對他人有辱罵的行為,就一定屬於侵犯他人名譽權呢?其實並不見得,對於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還需要看是否滿足了規定的條件要求,因此如果有辱罵行為的,不能直接斷定就構成名譽侵權。當然,隨着現在互聯網科技的不斷髮展,名譽侵權也從一些傳統的方式,發展到了網絡侵害名譽權,而在網絡中收集相應的侵權證據比較困難,如果允許的話建議還是委託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幫助被侵權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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