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破產財產怎麼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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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破產財產怎麼分配的?

建築公司破產財產怎麼分配的?

根據我國的《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進行清償。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後是拖欠 的國家税金,然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 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因此,對於五彩廣場的問題,應當是按照6:3:1的比例進行清償。關於企業重組的問題,我認為很大的程度上並不是一個法律的問題,因此不在此進行答覆了。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破產法》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的法定程序

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公司宣告破產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宣告公司破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進行。

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

一、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於:

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於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

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

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企業經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序。

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

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一個破產的公司,在清算財產的時候首先要先想到的是職工,只有用財產保障到了職工的利益才能更好進行其它的事情,所以,破產一定要按照順序來進行分配,這樣的破產才算是合法的,而且也不會引起勞動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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