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破產財產分配裁定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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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財產分配裁定不服怎麼辦?

一、對破產財產分配裁定不服怎麼辦?

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佈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於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七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後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可供破產分配的財產種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

2、債權清償順序、各順序的種類與數額,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的數額和計算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還應當説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進行追加分配的説明。

三、破產財產分配方式是什麼?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為原則。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採取郵寄的方式將分配的款項寄給債權人。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後提存價款,並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未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綜上所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企業破產的情況很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會組織清算組對企業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算,按照順序分配破產財產。一般來説,清算組會公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如果債權人對此不服,可以在方案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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