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工資生活費都是屬於共同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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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工資生活費都是屬於共同的財產嗎?

離婚財產工資生活費都是屬於共同的財產嗎?

婚後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1、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三、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可以分割嗎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離婚時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但在分割的時候也只會對夫妻的共同財產來進行分配,這個財產的所得只要是屬於婚後的,那麼就可以被認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認定好哪些是屬於個人的,哪些是屬於共同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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