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離婚給孩子分配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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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中離婚給孩子分配財產嗎?

婚姻法中離婚給孩子分配財產嗎

一般是不給孩子分配財產的,離婚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孩子的財產,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若沒有約定或者就孩子的撫養權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二、夫妻離婚了孩子怎麼判?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商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

兩週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可優先取得撫養權。

(2)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該方可優先取得撫養權;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關於撫養權出現爭議的,可以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父母雙方可以根據自願達成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夫妻沒有義務把共有財產分配給孩子同樣的道理,父母也沒有資格,在分配財產的時候直接處理了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像這個問題,就是很多人沒有把親子關係跟法律層面上的一些原則性的問題區分清楚。還有,擅自把財產給了孩子也屬於非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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