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完全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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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履行的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財產上的損失,這個時候就會由違約的一方賠償遭受損失的一方,這就叫做合同賠償損失。那麼關於合同完全賠償的原則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完全賠償的原則。

合同完全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一、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承擔,包括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護。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二、合理預見原則

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三、減輕損害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亦稱之為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以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這一規則已為各國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認和採用。但各國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卻大不相同。大陸法對合同之債以過失責任為原則,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的義務為標準,而是要看受害人對於損害的造成是否有過失。如果受害人不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即構成德國法律所稱的“共同過失”,或法國法律所稱的“受害人的過失”。英美法對違約則不採取過失責任原則,一方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即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失。因此,英美法認為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採取了英美法的法理分析,規定受害人“必須採取”措施以“減輕由對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7條規定:“聲稱另一未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其不採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減輕損害的義務,適用於要求賠償損害,按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時,均適用本條的規定,扣除可以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害,使違反合同一方承擔合理責任。

四、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於衡平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

五、責任相抵原則

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賠償範圍的制度。中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體現了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中國民法典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説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六、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

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經營欺詐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綜上可知,合同完全賠償的原則有完全賠償原則、合理預見原則、減輕損害原則、損益相抵原則、責任相抵原則以及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如果您還是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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