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財產使用權是平等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夫妻雙方財產使用權是平等的嗎

一、夫妻雙方財產使用權是平等的嗎?

夫妻雙方財產使用權是平等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包括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涉及到對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的發生及其後果而不作任何否認表示的,即視為同意,事後該方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理為由否認處理的法律效力。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除了那些有婚前財產約定的,其他絕大多數的普通家庭,在婚後取得的這些共同收入都不能任憑自己的意願隨意揮霍,就算是要把夫妻共同財產借給自己認為的那些關係比較親近的近親屬,其實不尊重另一半的意見也是不可以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