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票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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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票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個人股票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有約從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或者婚前財產中的股權歸雙方共同所有,且該約定採用書面形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

(1)財產取得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

一般情況下,如果股權是婚後取得的,理所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該財產所取得的出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出資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股權。

無論是股票還是其他的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原則都是如此的,另外,其中的男女平等原則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是存在着一定的衝突的。很容易給一部分的女同志造成的誤解就是自己是女性,是弱勢地位,所以男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就應該讓着自己,無論女方的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法庭甚至會考慮照顧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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