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異議提起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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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異議提起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一、對公司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異議提起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企業能對公司財產參與分配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作為企業時,債權人是可以參考分配的,但參與分配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作為企業時,債權人是可以參考分配的,但參與分配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説明執行情況。

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在執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有義務代表公司向法院申報財產、履行義務。但在實踐中,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多拒不到庭,或在法院現場調查時以種種託詞為藉口拒不露面;更有甚者虛設法定代表人,如將年過七旬的老人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使得法院不便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股東對公司的財產本身就有參與分配的權利,另外在公司破產的時候,債權人也可以參與公司現有財產的分配,只不過在分配的過程中,絕大多數的人可能都是隻考慮自己的利益,卻忽略了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總而言之,異議無法平息的情況下就只能是提起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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