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書遞交以後一般多長時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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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書遞交以後一般多長時間受理

一、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書遞交以後一般多長時間受理?

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書遞交以後法院的受理時間為:法院的司法效率,各地不一樣,一般在受理案件後四十天左右能開庭,但是如果您有急事,雙方又可以協商,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財產權證據,進而可以催促法官先行調解,儘早結案。

二、訴訟離婚財產分配的期限

離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行使請求撤銷,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如果夫妻通過協議沒有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訴訟離婚,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向法院遞交相關的材料其中包括財產的分配申請書。對於財產的分配情況需要提出自己的準確意見和申請並且需要針對自己的申請提供相應的材料證據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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