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與財產分配的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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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與財產分配的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申請參與財產分配的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一十一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五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各國民事訴訟立法制定參與分配製度,均承認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在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該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債權。但就具體保護各債權人債權的方式而言,通常有三種主義

一、優先主義,又稱質權主義。是指債權人因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後而依次取得執行標的物的擔保物權。德國民事訴訟法採這種立法方式。

二、平等主義,又稱分配主義。是指債權人不因查封而取得執行標的物的優先權,其他債權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法參與分配,依其債權額之比例,公平受償。法國、意大利和日本採此種立法例。

三、 折衷主義,又稱團體主義。是指將多數債權人依時間先後分為不同的債權人團體,前一時期內的多數執行債權人優先於其後時期內的多數執行債權人;同一時期內的多數執行債權人依債權額比例平等受償。瑞士民事訴訟法是這樣規定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參與財產的分配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而且必須要保障這份財產也算是合法的,沒有被凍結的財產才可以進行分配,所以,申請任何一件事情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必須要按照合法的程序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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