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破產財產分配不服的判決可以提出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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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財產分配不服的判決可以提出申訴嗎?

一、對破產財產分配不服的判決可以提出申訴嗎?

可以;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佈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於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七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後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可供破產分配的財產種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

2、債權清償順序、各順序的種類與數額,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的數額和計算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還應當説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進行追加分配的説明。

三、破產財產分配方式是什麼?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為原則。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採取郵寄的方式將分配的款項寄給債權人。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後提存價款,並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未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四、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説明,並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户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户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合上面所説的,破產就意味着一個公司將不會存在,但是破產也是需要分配好所有的財產,如果對於財產不服的那麼是完全可以走法律的程序來幫助自己要回損失,但前提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給出一個非常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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