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執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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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執行是怎樣的

一、離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執行是怎樣的

歸個人所有。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夫妻可以實行約定財產製,其效力優先於法定財產製。對於夫妻財產的歸屬,夫妻雙方可以共同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裏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第1062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願。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範圍也將有所增加。

感情比較好的時候金錢不是最重要的,但是感情比較差的時候,金錢就是最重要的。結婚的財產有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雙方平均分割的,按照原則是一人一半,即便有一方在結婚之後沒有掙取一毛錢也有權力分割財產。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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