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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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二、離婚轉移財產如何證明

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幾乎90%以上涉及財產的紛爭,不僅對於分配的方式,而且對於夫妻財產的數額,雙方的認識也大相徑庭,原因之一就是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了隱匿或轉移。常見的不動產的隱匿方式有:

1、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大多數的夫妻在辦結婚之前,已經將房屋及結婚所需物品準備妥當,但是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一方便”為由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真正到了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流淚也無動於衷。

此時,應注意查詢出資匯款的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自己出資的事實;另一方面,婚前出資將自己名字寫入購房協議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2、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有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購有不動產,卻不告知配偶,在離婚時,購房者畢口不提另有房產一事,該房產因配偶的不知情,無法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由於購房手續和週期較長,在夫妻雙方接觸中,難免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應注意有關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等。假設一方在他外購得房產,根據另一方的瞭解推測房產可能在何處,然後進行相應的調查。如果配偶在外有情人,首先查找情人的住處,然後,查詢情人居住的房產在誰的名下,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檔案。如果可能將房屋給其他親屬居住使用,可以側面向親屬瞭解一下。同時,注意配偶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有往來,如有,向房地產中介公司瞭解相關信息。

3、私自將房產交易過户到他人名下。如果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並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對此,可以查詢交易對象,看交易對象是否惡意,即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如果交易的一方是父母,法院可能判決交易無效,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4、以他人名義購房產。一方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自己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成本較大,因為涉及多次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適用於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突破口:

(1)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多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鉅額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據此採取相應策略,可能會有所收穫。

(2)從交易時間上摸查出資線索。可以查詢一方名下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房地產公司匯款的具體銀行,也能獲得意外的收穫。

(3)注意收集不動產購買發票或納税憑證,注意對方的業務往來,以查詢是否有以房抵帳的情況,與配偶關係密切的近親屬本無力購買房屋卻神祕搬遷新居,查詢其房的產權人,側面瞭解信息。

有的人預謀離婚,在還沒有開始辦手續之前,其實就已經有了轉移財產的行為。當然轉移夫妻財產,不一定就是消極的減少,那種通過負債的方式,增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其實也是一種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因此,實踐中,為防範另一方可能出現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也需要多注意對方是否有惡意增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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