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婚內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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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婚內隱匿財產
夫妻生活中應當注意對方的資金流向和平時動向:
1、銀行存款大量“蒸發”,可能是對方轉移了資產,可能是轉到了其他賬户也,可能是轉給了父母兄弟姐妹,也有可能是轉給了情人,應當留心。
2、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後,再將該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這種情況下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
3、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或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取出後轉移、隱匿。這種情況應當及時溝通,關注股票信息。
4、公司股份的隱匿。在我國股東“隱名”行為合法,故若是夫妻對方是公司股東的,自己可以要求在公司任職或是持有股份,瞭解公司的經營掌握公司的財務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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