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查詢夫妻共同財產申請書範文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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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查詢夫妻共同財產申請書範文是怎麼樣的?

離婚時查詢夫妻共同財產申請書範文是怎麼樣的?

申請人: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調查 財產證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起訴離婚糾紛一案,原告提起離婚前,被告已有意轉移其名下財產及拒不提供其名下財產數額。被告以個人名義財產因屬於特定機構保管或因存在客觀原因,申請人無法自行收集。為了查清夫妻共同財產,申請人特請求法院調查被告個人名下財產證據:

1、 被告的工資和工資卡;

2、 原告的住房公積金數額;

3、 原告名下的銀行存款(開户行: 户名: 帳號: );

4、 原告名下的股票(開户: 户名: 帳號: )。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二、夫妻共同財產特徵有哪些?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説,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共同財產是由在婚姻續存期間得到的,在離婚時如果要申請調查此財產的話就需要寫一份申請書,因此,對於當事人就要把調查的事情以及還有理由寫清楚,並且再附帶上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確保可以依法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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