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益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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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現夫妻關愛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益處有哪些?

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2)體現個人價值

對於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於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4)財產分割便捷

雖説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願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後爭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5)減少決策紛爭

有的説,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後的紛爭。

新婚姻法解釋下的房產分割

第一種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購房。這種情況沒有爭議,房子屬於出資人婚前個人財產,房子並不會因為結婚後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就變成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形,婚前一方首付並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共同按揭。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夫妻離婚時對房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則房屋產權屬於登記方也就是首付方所有,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三種情形,婚前雙方共同付首付或購房款,婚後共同按揭。在這種情形下,房屋已取得部分屬於雙方共有,房屋分割按照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取得房屋方向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四種情形,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在這種情況下,父母的出資視作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當然這裏的父母出資既包括全款也包括首付款等部分款項。

第五種情形,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剛好與第四種相反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

第六種情形,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在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父母出資部分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總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是更加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有利於父母親真實意思的表達與《物權法》基本原則相一致,使得婚姻關係更加純潔,將婚姻還原到最本質的情感基礎上。當然,現實狀況更加五花八門,法律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本文沒有涉及到其他情況也可以比照以上分割方式和《婚姻法》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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