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在離婚時分割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願意持股方。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註銷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可以有三種情況
1、直接轉讓股權
2、作價補償
3、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義股東,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並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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