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婚前加名字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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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婚前加名字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人們普遍的對於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比較重視,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結婚後,大部分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當然也不完全是,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比如説新婚姻法 婚前加名字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新婚姻法 婚前加名字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買房產權歸屬

一種情況是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這種房屋為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為了平衡夫妻雙方權益,維持正常的家庭關係,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就這種房產進行約定,併到房屋登記部門對原產權證進行變更,避免日後對此產生分歧,影響夫妻感情,甚至損害一方權益。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買房雙方共同出資的話,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候,出資雙方應在產權證上載明權利人。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財產各自所有,但房屋權屬是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情況確定權利人的,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是雙方出資但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則已經出資但未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將會在房屋的處分、分割中處於不利地位。一旦雙方反目對簿公堂,在分割財產時權利就可能得不到保護。

其實實際上這個問題也就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討論,首先,如果是婚後購買的房產,當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只屬於一方個人的財產,但是如果加上了另外一方的名字,是屬於兩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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