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方有財產不願分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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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男方有財產不願分割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男方有財產不願意分割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共有財產有哪些
在《婚姻法》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作出了很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如下:
1、存在夫妻關係後,雙方所積累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的各種福利收入和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存在夫妻關係後,雙方從生產、經營中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在有夫妻關係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軍人會發放到其名下的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