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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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公房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與產權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也就是説在徵得自管房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配合辦理相關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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