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財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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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財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合夥財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若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其所得利潤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除了對所獲得利潤進行分割之外,原投入合夥組織的財產也應進行分割。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飛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般價值補償。夫妻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出資,另一方不是合夥人的,根據法律規定,這部分財產可以由夫妻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對方。由於企業的性質,轉讓時不僅考慮到夫妻之間利益,還要考慮其他合夥人利益。

(一) 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的,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三)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但同一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退還財產進行分割。

(四)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取得合法地位。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就是以上這些,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合夥財產的分割也是需要遵守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向司法機關諮詢瞭解,或者聘請律師來起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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