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分割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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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分割方法是什麼?

離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分割方法是什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對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企業合夥人的,對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形成財產的分割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合夥企業中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夫妻之間互相轉讓合夥企業財產中財產份額時,法院可作為夫妻雙方分割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依據,該配偶可取得合夥人的地位,對轉讓財產份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合夥企業中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夫妻之間互相轉讓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可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如夫妻協商將合夥企業中一方名義下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合夥人行使優先受讓權後夫妻所得的全部或部分價款判決給夫妻中的另一方;

(2)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夫妻間相互轉讓,又不願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夫妻一方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範圍內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和處理;

(3)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夫妻間相互轉讓財產份額,也不願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夫妻一方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應當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

二、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時,夫妻之間需要對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涉及到合夥企業的股東等份額財產也是需要進行分割處理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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