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可以分為幾種權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夫妻財產可以分為幾種權利?

夫妻財產可以分為幾種權利?

分為共同財產和私有財產,夫妻財產,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是適用對象範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財產製度。

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今天,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對夫妻財產製度問題的即時探討,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7、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夫妻財產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而定,對於一方婚前的財產是不隨婚姻狀態的改變而轉變的,即使結婚後依然屬於一方所有,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由雙方共同擁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理共同財產,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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